
台灣VTuber經紀公司春魚創意與旗下前藝人海唧之間的違約金訴訟,今年(2026)9月二審改判春魚創意勝訴,海唧須給付五十萬元懲罰性違約金。
本案核心在於,春魚與海唧簽訂的合約,究竟屬於受《勞動基準法》保障的勞動契約,還是以完成演出、製作等工作為目的的承攬契約?
這項定性直接影響競業禁止條款的效力:若屬勞動關係,公司限制離職後從事同類工作,必須提供合理補償;若屬承攬關係,則應回到雙方合約,判斷限制內容是否合理有效。
此外,海唧在合約存續期間籌備新角色、接觸同業,並於終止後以新身分演出,是否構成重大違約?春魚能否不經催告、也無須證明實際損害便直接請求違約金?同樣是本案的重要爭點。
二審法院審酌合約內容與雙方實際履行情形後,認定雙方屬承攬關係,而非勞動關係,因此春魚無須依《勞動基準法》規定,就離職後競業禁止另行提供補償。
判決書指出,春魚透過競業禁止及限制接觸同業條款,保護公司對角色經營、製作與行銷的前期投入,限制內容仍屬合理有效。雖然海唧未被認定違反保密義務,但其行為已違反競業相關約定,且情節重大。
再加上雙方約定的是懲罰性違約金,春魚不必先限期要求補正,也無須逐一證明實際損害金額,即可請求五十萬元。至於公司內部人員曾口頭表示不會適用競業條款,法院則認為,該說法不足以拘束公司或變更既有契約約定。
因此,最終法院判決春魚勝訴,海唧須給付五十萬元懲罰性違約金。
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所為的第二審判決,不得上訴第三審,司法程序上的救濟已告一段落;但判決落定後,圍繞藝人與經紀公司權利義務、競業限制條款的討論仍在繼續。
原圖/示意圖,拍攝於2026年漫畫博覽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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